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薄;报案登记表;[2003]058号鉴定书;嘉陵派出所对马惠明、郑兴全的询问笔录。原告提供该组证据主要为证明原告与受害人的关系;曾尧死亡的事实、地点及打捞经过。
2、律师对郑兴全的调查笔录:广水机水政[2003]151号函;照片。原告提供该组证据拟证明曾尧死亡于采砂船所遗留的深坑之中及深坑的目前状况。
3、广元市政府广府发通[2003]3号通告;被告向采砂船主发的通知。原告提供该组证据拟证明被告对采砂及采砂船所遗留的深坑负有管理责任。
4、律师对苏华举、陈仁崇等五人的调查笔录。原告拟证明由于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近年来深坑已造成六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5、律师对谭详明的调查笔录。原告拟证明自然河道不易把人淹死。
6、广元市水利农机局针对原告的赔偿申请书所作的回复。原告拟证明深坑系由采砂船形成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