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以公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时精神上的痛苦是很严重的。”姜明安说,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体现了公民的尊严。
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且实践经验不足,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对此有关专家表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降低“门槛”,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姜明安指出,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确认程序成为老百姓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过的一个很高的“门槛”。
新的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增加了公民赔偿请求的渠道,保障了公民的救济权利。”武增说。
针对现行的国家赔偿程序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程序性规定。
新的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武增说,现实中常会因为缺少这样的细节环节,导致公民申请赔偿走不下去。新的规定使得赔偿期限的起点非常明确,可以杜绝赔偿义务机关任意拖延赔偿期限,也为公民到法院起诉或者到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实现自己的权益提供了便利。
新的法律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进行协商。这样规定对协商程序作出规定使得双方有很好的合议基础,更利于赔偿的实现。
此外,新的法律还就赔偿办理时间给予了限定,例如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等。
此前,国家赔偿法虽规定了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但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作出具体规定。
多年来,赔偿费用支付的做法主要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赔偿费用。
武增指出,这一做法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一些县、市由于财政困难,一直没有设置国家赔偿费用预算;推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细化部门预算后,一些地方的国家机关没有先行垫付的资金,失去了先行垫付的条件等,导致用于国家赔偿的费用难以保障,也导致了公民难以及时得到赔偿金。
针对上述现实问题,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首先在总则中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新的法律还增加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意味着,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