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定密人员失职的处罚力度,“违反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赔偿法完成15年来首次修改,羁押期间人身损害应获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表示,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是在行政诉讼法出台结束了“民不告官”之后制定的一部法律,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方面提出了一些要求修改的意见。
武增介绍,比如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普遍认为该程序违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法官”的原则,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此外,赔偿经费不能到位,赔偿项目难以适应变化的社会情况。为修改该法,法工委2005年即开始调研,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此次修改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措施但超期拘留的,需要予以赔偿。对于逮捕,如果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之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都要赔偿。
刑事拘留的条件比逮捕的条件低,而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需要一些时间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进行甄别。武增介绍,现在国家赔偿法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超期羁押、超期拘留的,不属于赔偿的范围。此外,侦查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拘留措施,没有超过期限,但是如果在羁押期间,被关押的人受到了严重的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武增认为,从目前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看,可以平衡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保障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关系。
保密法修订草案在上次审议时,上收了定密权至局级以及以上单位,但在此次审议时,此条规定后增加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表示,上收定密权是为了做好保密工作,也是为了促进信息公开。他表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国家机关产生的秘密、机密事项比较多,而县一级、乡一级机关则比较少。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呼应,这两级政府相关信息与普通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关,没有规定赋予他们一定的定密权,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信息能够促进普通公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
而为了保证定密准确性,要依据保密范围、经过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接受定密监督等。这些机关在行使特殊定密权限的同时,也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