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实行的是法定赔偿原则,即赔偿法有明确规定的予以赔偿,没有明确规定的不予赔偿。像孙万刚被宣告无罪案,孙只能获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8年多的赔偿金,而对于8年间5次审判聘请律师支付的费用以及进行相关鉴定花掉的费用都不能视为直接经济损失,国家均不予赔偿。在刑事诉讼中,提起公诉的机关是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和审判权的是公安机关和法院,作为涉嫌犯罪的公民是被动参与刑事诉讼的主体,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人依法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既然法律赋予上述被告人享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该公民被宣告无罪后,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应视为直接损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再有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为维护其权利支付的合理鉴定费等费用也应列入国家赔偿范围。
例如某市赵某因错判导致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十年零六个月,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赵某只获得12万余元的赔偿金。而他被关押时是即将参加工作的学生,十多年后,他的同班同学已娶妻生子,生活和工作有了保障,而他还要重新面临生活和工作的再次选择与考验。这12万余元能否弥补其十多年的损失吗?虽然国家赔偿不可能实行高价赔偿和完全补偿,但该赔偿金与护旗手双胞胎姐妹花获得的肖像权赔偿金54万元却无法相比,起码在同一个国家里制定的法律制度,应做到起码的公平和统一。因此,根据我国国情,适当提高赔偿标准是适宜的。
结语: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建议在修改过程中,对于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应明确作出给予国家赔偿的规定,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利于现代司法理念在全社会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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