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司法事实行为的国家赔偿,主要见于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该条为针对刑事赔偿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事实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分为三类,其在《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中规定:5、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6、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7、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三类以外的其他司法赔偿案件,都是司法事实行为外的司法法律行为引起。以拘留决定、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决定、判决、裁定、拘传票、罚款决定等为依据,行使职权,作出司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