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改革应该是《土地管理法》修订的重点和关键。”盛亚飞认为,《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实践中,往往将“国家建设”、“城市建设”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大举动用征收权,这样征地就超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盛亚飞说,土地征收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测算的,这种测算方法不科学。“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农民所得的补偿费根本无法满足今后生活。”盛亚飞说,补偿的范围也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被征收土地上农村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和其它间接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
盛亚飞、金建忠建议,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公共利益”的概念,将征收区分为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和非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将土地征收权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从而以限制借“公共利益”滥用征地权的现象。
他们认为,应大幅度提高征收补偿标准。我国农村土地具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功能和对农民进行生存保障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其发展功能,农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要体现这三重功能。
“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民进行妥善安置,是征地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他们认为,安置工作应当按照由 “以安排劳动力就业为主”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的原则,拓宽安置渠道。可以考虑以土地补偿费为主,采用留地安置、货币安置、地价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多种方式。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应坚持 “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