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对征地安置和土地置换工作中出现的不同情形做了详细规定,例如,对于“集体发展用地”“发展备用地”“原村发展用地”等各类用途未明确的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按规划功能实施”的用地,参照《若干规定》中“工商发展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等价值补偿”原则在《实施细则》中有多处体现:按照《若干规定》确定土地安置规模后,因土地资源限制等原因只能选定小于安置规模的地块落实用地的,可以按照等价值补偿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调整所选地块容积率的方式进行安置;根据《若干规定》进行的土地置换应当遵循等价值原则进行价值评估;置换土地的使用年期应当在遵循等价值原则的基础上确定,且不得超过相应用地功能的法定最高年期。
对于价值评估的程序,《实施细则》作了专门规定,土地安置、土地置换、货币补偿及地价收取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可在两种方式中选取一种进行评估,且评估方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第一种为由规土部门委托市政府确定的非营利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第二种是规土部门委托非营利评估机构,继受单位或者土地权利人委托3家市场评估机构,按照相同规则分别进行价值评估。
采取第二种方式进行评估的,评估价值按照非营利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与市场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确定。市场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按照3家市场评估机构评估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原标题:我市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实施细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