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开始,河北省全面实施矿产资源整合,先后有382个矿区、2161座矿山纳入整合范围,其中41个矿区被列为重点挂牌督办矿区。
河北省明确规定,整合后的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最低矿山生产规模,一个矿体(井田)或者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适合由一套开采系统开采的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一个采矿权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该省鼓励大型矿山企业(集团)采取自愿联合、兼并收购、资产评估入股等形式整合矿区周边小型矿山,将零星边角资源以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整合主体;对国有大矿和其他大中型矿山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合等形式整合小矿山,承担政府职责的,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河北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定整合方案一经省政府批复,由市县政府立即通知整合区域内参与整合的矿山停止生产,同时由市县有关部门分别暂扣有关证照。由市县政府主持,将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以市场方式,按照平等有偿的原则,确定或组建采矿权法人主体。同时,该省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严把新办矿山和勘查项目准入关。
通过整合,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与整合前相比,河北共减少煤矿317个,年均生产规模由5.7万吨提高到现在的20.4万吨;铁矿减少516个,年均生产规模由3.6万吨提高到现在的10.4万吨;金矿减少56个,年均生产规模由0.3万吨提高到现在的1.7万吨。
下一步,河北计划将现有的440个矿权再整合171个,全部完成整合任务后,全省可减少矿山1595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