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分别为: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农民生活;
(四)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投资者和土地承包经营者。
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所征用土地的不同类别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本市确定为每亩1200元。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
(一)征用耕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用鱼塘、养殖场、园地等土地,按耕地年产值的8倍计算;
(三)征用竹园、林地、宅基地、乡村道路及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按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四)征用上述三类以外的土地,按耕地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在册农业人员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对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划分为三个年龄段(按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计算):
(1)被抚养人: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每人支付安置补助费5000元。
(2)劳动力:男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女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至35周岁(含35周岁),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万元。
(3)保养人员:在上述劳动力年龄以上的人员及残疾人(凭残疾证)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业人员确定为保养人员。保养费提取标准3万元/人,统筹使用,由社会保障局负责按月向保养人员发放保养金每人每月160元,并给予纸定医疗保险费用每人每月6元。对需安置的保养人员实行保养后,不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每公顷补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即每亩1.8万元),保养费超出安置补助费标准部分,经批准可列入征地成本。
(四)被抚养人、劳动力和保养人员的安置人数,按征用的耕地数量和征用土地前被征地单位上述三部分人员各占在册人员总数的比例确定。
(五)根据确定的不同安置对象的数量,确定具体安置人员。安置的具体人员由村民主评议,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对上述已支付给安置补助费的农业人员,按规定转为城镇户口。对婚迁以外的“农迁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时,对其不作安置补偿,但在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时,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地中对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破坏损失的,对产权所有者或投资者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对所涉及的永久性农田水利、道渣机耕路以上道路等农田基础设施,根据使用时间和损耗程度作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按设施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10-30元,补偿费支付给原投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二)对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投入的基本农田建设资金补偿,按每亩1万元标准执行。工业用途项目暂不执行。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坟墓一律迁移。迁移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墓最低标准给予补偿,超过部分由坟主自负。自行迁移的,另补偿迁移费每穴100元,逾期不迁的,由村协助作无主坟深埋处理,补偿村或村民小组劳务费每穴100元。
(四)其他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按规定进行安置,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
(五)对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地手续,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青苗补偿费标准
农作物或其他种养业因未成熟不能收获的,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或土地使用者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二)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三)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