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征地补偿费标准和价外补助办法
(一)征地补偿费除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外,每亩确定为41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按市有关部门测算每亩18975元,安置补助费按开发区征地涉及各村劳均占有耕地平均值测算每亩21025元,青苗补偿费每亩1000元。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未利用上地征地补偿费标准另外制订。河流不计入征地面积。
(二)其他政策处理和价外补助费:
1、进场政策处理包干费每亩1000元,由村委会负责对地上附着物进行一次性包干处理,处理完毕后,一次性付给被征地村村委会。蝤蠓池等特殊地上附着物除外。
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征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不予补偿。
2、农村劳动力转产发展基金15000元/每亩(其中:填方一次一次性补助3000元/亩、搬运包干补助12000元/亩)。该经费由所在村两委专款专用,建立基金,用于支付农村剩余劳动力一定的转产或生活补助费。今后开发区填方、搬运等劳务由业主自行组织或推向市场,按照业主自愿、公平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运作。
二、适当调整安置留用地比例;实行区内区外留用相结合
(一)村所有土地均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按被征地数的20%的毛用地留用,其中10%作为村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另外10%作为村民生活居住用地。
(二)村居住区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外,并且周边尚有土地的,在区内按被征地数10%的毛用地留用作二、三产业发展用地;此外,按总留用20%的净用地比例在区外居住区周边补足不足部分,用作生活居住用地。如果要求留用地均安排在区内的,按被征地数20%的毛用地比例计留。
(三)留用地实行先征后返回,留用比例按区内开发区实际征地数为基数计算。留用地出让报批手续由开发区管委会代办,土地报批有关规费由村自理,区内留用地按区内标准交纳,开发区收取大配套费4万元/亩;区外留用地按区外标准交纳的,免收大配套费。留用地其他规划建设规费按开发区进区项目优惠政策享受。
(四)留用地由开发区统一规划。按净用地留用的;不负担周边道路用地;按毛用地留用的,周边道路用地负担30%。返回用作生活居住的留用地,不占旧村改造用地指标。该部分留用地由村集体掌握,除解决本村住房困难户、旧村改造中无法在原地安置的外迁户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外,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或招标出让,土地收益返回所在村,作为旧村改造专款资金,由村统筹安排使用。
三、土地被征用后,当地小企业发展用地确需解决的,经审查批准后,在村二、三产业留用地中予以落实,此外可再根据当地小企业发展用地的实际需要和开发区的承受能力,规划一部分地块以建设标准厂房为主,解决当地小企业的发展用地需求,原则;是由当地镇政府、办事处具体操作,但要与开发区规划建设要,求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由开发区管委会参与把关。
四、开发区规划涉及的镇政府、办事处(街道)要全力配合开发区做好征地工作,落实责任。开发区按实际征地数,以每亩3000元的标准支付给被征地村所在的镇政府、办事处(街道)作为支农资金。其中支付给安阳镇征地支农资金为每亩1000元,支付给办事处(街道)每亩2000元;莘塍镇、飞云镇和其所属办事处的支农资金具体分配比例,由镇政府自行研究决定。支农资金实行分期支付,第一期在征地协议签订后支付被征地的第一期征地款的同时支付20%;第二期在征地报省审批后支付被征地村第二期征地款的同时支付50%;第三期在被征地地块全面进场建设耐千次性结清余款。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原已在拓展区征地中试行,对试行期间签订的协议继续有效。开发区发展区已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办法,原则上按原签订的征地协议执行,征地补偿费不作调整;填方、搬运未实施部分,所在村(农场)如有要求按本办法执行的,可以给付相应的劳动力转产发展基金。如果所在村(农场)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外的现居住区周边尚有土地具备安排条件的,可以按总留用控制在20%净用地内的标准,通过协调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