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征地补偿标准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两类。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根据农用地一致性和差异性,将每个市、县(区)划分为若干个征地区域,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得出综合收益值。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倍数,最终形成征地补偿标准金额。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的50%。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根据土地一致性和差异性,划分若干个征地区片,依据土地区位、类别、产值、农用地等级、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测算出每个区片的征地综合补偿金额。
因此,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都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同点在于,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是确定年产值后再分地类乘以不同倍数,形成征地补偿标准的最终金额;区片综合地价,是不分地类直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金额。
我省合肥、淮南(不含潘集区)、淮北、马鞍山(不含博望区)市辖区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他市、县(区)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