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农村移民补偿费由征地补偿费、集体财产补偿费、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构成,主要用于安置农村移民。
(一)征地补偿费用于恢复移民生产。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以土安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项目实施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征地补偿费由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移民安置项目及其实施进度拨付给安置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满足生产安置所需后的节余资金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移民生产开发项目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由移民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村委会签署审核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依据签订的协议将征地补偿费通过“一卡通”发放给移民。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项目实施申请,经乡镇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费按协议拨付给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相关组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征地补偿费用途,由村民委员会监督使用。征地补偿费拨付使用情况须在当地予以公示,并保留有关资料,以备监督核查。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的,由项目法人依据签订的协议将逐年长效实物补偿折款拨付监管的移民主管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发放名册,经村委会和乡镇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及时通过“一卡通”兑付给移民。
(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经村委会和乡镇审核并签署意见、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与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后,直接拨付给签订协议的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监督使用。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须在当地予以公示,并保留有关资料,以备监督核查。
(三)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由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林木及零星树木补偿费、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构成。移民个人补偿补助标准须经迁出地乡镇在移民所在村组予以公示,并以户为单位建立补偿卡、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由迁出地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后,根据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通过“一卡通”兑付给移民。
(四)农村集中安置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居民点新址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场地平整、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工程费用构成。该资金由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相关协议拨付使用。
第十三条 城集镇迁建补偿费,由城集镇房屋迁建补偿和搬迁安置新址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构成,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分项拨付使用。
(一)房屋迁建等补偿项目资金,按补偿协议兑付给权属人。
(二)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依照合同约定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由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安排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拨付项目权属单位和相关部门或项目承包商。
第十五条 库区防护工程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安排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拨付项目承包商。
第十六条 库底清理费用于水库建(构)造物清理、卫生清理、林木清理等项目支出。由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统一安排使用。
(一)勘测规划设计费用于移民安置的勘测和规划设计工作,由委托方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合同约定拨付设计及相关单位。
(二)实施管理费用于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工作的正常运行而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常费和其他管理性费用开支,由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依据移民安置协议约定和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管理使用。
(三)技术培训费用于移民生产技能、实用技术和移民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由移民主管部门依据移民安置协议约定和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及培训计划分级管理使用。
(四)监督评估费用于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和监测评估工作,由项目法人依据委托合同拨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