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自项目服务合同签订完成或服务项目正式启动前10个工作日内,服务机构应将具体从事该征收服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信息及机构基本信息书面报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服务项目正式启动后,服务机构应在征收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房屋征收项目的相关专业服务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房屋征收专业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应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完成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服务机构实施房屋征收活动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应暂停服务,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专业服务。
第十条 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每次发生不良服务行为,均依据本办法处理、记分。记分值分单个服务项目不良服务行为记分和全市所有服务项目不良服务行为总记分。单次记分值不超过12分,年度总记分值不设最高限。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满,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分值清零。
征收信息系统保留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服务行为记分信息三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集、记录、处理不良服务行为时须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并妥善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存在记分标准中所列不良服务行为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服务机构,并依据记分标准予以记分。
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在本市单个服务项目中不良服务行为累计记分6分以上12分(不含)以下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约谈该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予以告诫,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在全市不良服务行为记分12分以上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约谈该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予以告诫,责令整改,并暂停该服务机构一年内在全市范围内承接新的房屋征收服务项目。
从业人员在全市不良服务行为记分12分以上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该从业人员一年内在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及时查询本机构及从业人员记分情况。对记分有异议的,可自记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复核,房屋征收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分的,服务机构可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