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原告费某久,48岁,汉族,住×××,农民。原告付某亮,50岁,汉族,住×××。原告付某力,25岁,汉族,住×××。原告马某喜,40岁,汉族,住×××。原告张某山,46岁,汉族
[案例正文]:
费某久等六原告与被告梨树县梨树乡东平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某久、付某亮、付某力、马某喜、张某山、张某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皮彬及被告梨树县梨树乡东平安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付平、郑酉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费某久等六农户诉称,1999年11月,我们分别承包经营的土地共计23973平方米被国家依法征用。土地被征用后,我们依据与被告签订的三十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但被告至今未予办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我们被征用土地的面积以每平方米17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我们安置补助费计407541元。
被告梨树县梨树乡东平安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六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是事实,但其就人员安置补助费提出补偿请求无法律根据。因被征用的土地为被告七、九组村民集体所有,被告享有对该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土地被征用后,集体土地的数量减少了,必然影响七、九组全体村民的生存和发展,故应该得到安置补助费的不应仅是原告六户,而应是七、九组全体村民。另外,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属部分被征用,以后他们还要在被告这个集体中生存、繁衍,还要享受集体的利益,其提出的“不需要村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主张是不现实的。现被告七、九组村民已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对六原告因被征用而减少的土地在组内进行调整并给予适当的补助,原告对此应该接受。原告无主张不需要安置的权利,在安置问题上不具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