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征用为什么必须提供补偿,补偿到什么程度,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作法。传统宪法学理论从实现正义的目标出发,主张补偿标准应符合公平原则。世界各国宪法确定的征用补偿程度虽不相同,但它们多少都受到了传统宪法理论的影响。有的宪法要求“充分”补偿,有的规定“公平”或“公正”补偿,有的是“适当”或“合理”补偿,这些措辞的选用一是各国对被征用财产补偿程度不同的表现,二是修辞和翻译的偏差。
首先我们先从字意上分析和比较几个“补偿”。在《辞源》和《辞海》上未查到对“完全、充分、合理、正当、 公平、相当”的确切含义,说明这是几个较新的现代词语。从现代词典的意思来看,在这几种表述中,完全补偿对补偿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最高,既包括当前损失又包括未来损失,既有经济方面的,还有社会、生态、精神等其他各个方面,这种补偿虽然符合情理,但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因为一是很多损失是不能准确衡量或者根本无法衡量的;二是补偿数额巨大,政府财政难以承受。
充分补偿次之,是指补偿的价值至少不得低于被征用财产的价值,这是在实践中较完全补偿可行的补偿的最高标准。
合理补偿、正当补偿和公平补偿居中,一般说来,是指补偿价值与被征用财产价值大体相当。但不论是“合理”、“正当”还是“公平”,都是比较空泛的表达方法,合理、正当、公平都是依赖相应的标准和规则而存在,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认定何为适当补偿与合理补偿的权力显然操于政府之手,被征用财产的人无权要价。
通常认为,适当补偿和相当补偿是一种较低标准的补偿,即只要给予补偿即可,因为适当有一个对谁来说“适当”的问题,如果从政府和征用项目主体的角度来看,肯定是补偿越少越适当,而对被征用人来说,肯定是越多越好。
基于以上分析,可对这些词语所包含的补偿程度从高到低做一示意性图(图1)。
从充分补偿到合理补偿再到适当补偿,从本质上都是不完全补偿。
对这些词语的辨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的地方,但是要想从根本上对这些补偿界定清楚确实非易事,毕竟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不同的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得出许多各种不同的结论,偏执于某个词语的意思对于当前实际问题的解决是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