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南水北调办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项目法人须配备信息员,定期汇总工程设计、建设信息,分别按照周、月、季、年编制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报市南水北调办。
第二十一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由项目法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报市南水北调办批准后执行。凡是要对进度目标进行更改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南水北调办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保证监理单位责任和权利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派驻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贯彻“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和谐施工”的原则。在工程建设中,全过程、全方位落实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强调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顺利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签订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对“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和谐施工”作出明确约定。“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和谐施工”的项目及有关费用须在工程招标投标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承担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预案。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八条 凡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三十条 承担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成立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检测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应设备。
第三十一条 市南水北调办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北京质量监督站对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时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和质量监督。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处理,质量缺陷的处理、报告及备案依照有关规范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依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方案,完善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项目法人、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市南水北调办负责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地拆迁的监督指导工作,协调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相关问题,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市南水北调拆迁办负责做好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组织拆迁工作;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相关征地拆迁实施工作。
第三十七条 征地拆迁工作应注意协调周边关系,尽量少占用林地绿化,做好征地拆迁影响评估,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十八条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根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概算,结合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年度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计划。
第四十条 市南水北调办根据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各项资金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一条 市南水北调办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到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二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资金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年度预算下达后应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南水北调办对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及基本建设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十六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不得参与或干预被检查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
第四十七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和交付使用。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合同验收,市南水北调办主持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在投入使用或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对重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向市南水北调办提供相关检测检验资料。
第四十九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项目、征地拆迁、工程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决算。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南水北调办备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工程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一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针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的重大自然灾害等可能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和危及城市运行秩序的因素,建立健全预警预防机制,制定预案,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第五十二条 有关本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由市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