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带有强制性, 给土地权利人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失, 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 土地征收后必须给原土地权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据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调查, 当前世界主要的补偿原则有日本、韩国的“正当补偿”, 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的“合理补偿”, 荷兰的“充分补偿”, 法国、瑞典、中国台湾、菲律宾、巴西的“公平补偿”。这几种补偿原则虽然在内容上并不一致, 但补偿标准均远高于中国的“适当补偿”, 虽然这其中有经济发展水平的问题, 但是象马来西亚、巴西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也能在土地补偿标准上采用比我国高得多的补偿原则, 显然经济发展水平不是主要问题, 理念才是最根本的, 反观我国这几年因土地征收补偿费问题带来的诸多社会矛盾, 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必须提高。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做法, 结合我国实际, 笔者认为, 我国征地补偿应实行“公平补偿”原则,“公平补偿”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按照市场标准计算征地的补偿费用。在市场经济已经进入社会各个角落的今天, 我们应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公平补偿”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公平补偿”原则要求改变过去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三个补偿项目即换得土地所有权的不公平制度, 建立与“公平补偿”原则相适应的补偿制度。具体应细化补偿项目, 扩大补偿范围, 不仅对土地的可得利益进行补偿, 而且要对土地的附带商业价值如区位、供求关系进行补偿, 此外, 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也应作为征地补偿的考虑因素。只有通过这些补偿措施才能使得失地农民在经济上不至于遭受明显损失, 当前因征地补偿费所带来的矛盾才能有一个根本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