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并附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途径可行性、安置补偿合法性的情况说明材料;
2、征用土地明细表(详细区分地类、面积、权属等情况并加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3、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及供地方案);
5、建设项目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报国务院审批的填写并加盖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6、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
7、补充耕地协议和耕地开垦费缴纳的证明(或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8、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它立项批准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专家咨询意见,由用地单位提供);
9、初步设计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它设计批准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专家咨询意见,由用地单位提供);
10、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床的、需附省国土资源厅是否同意压覆重要矿床的审查意见或压覆矿床评估报告(由用地单位提供);
12、占用林地的,应先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由用地单位提供);
13、征地听证材料(在报批拟定的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及相关听证资料);
16、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17、补充耕地位置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
18、县或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专用章);
19、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调整方案、报告及调整前、后的局部复印件或者图纸(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专用章);
20、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及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利用土地的说明(由用地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