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群众的投诉后,本报记者即赴闽侯白沙镇汶溪村调查。
据了解,闽侯县115县道甘、白路段拓宽工程于2006年初动工,该工程征用了白沙镇汶溪村28.57亩土地,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以每亩3.2万元的综合补偿价对所征用土地进行补偿,汶溪村被征用土地的总补偿款为91.4万元。目前,甘、白公路拓宽工程已经竣工,而村民却只领到14.4万元补偿款,另外77万元土地补偿款至今仍被白沙镇政府截留。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2005年12月,白沙镇政府领导和甘、白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负责人一起,找到时任汶溪村党支部书记马新明,对汶溪村被征用土地的范围进行确认。当时,白沙镇领导与马新明就如何确认化肥厂、土产公司等单位周边的15.32亩土地发生争议。马新明和汶溪村的村民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这个规定,汶溪村被征用的土地应该包括化肥厂、土产公司等单位周边的土地,征用土地应为28.57亩。但白沙镇领导却说,“第一步先解决13.25亩吧,其余15.32亩下一步再说”。马新明和村民接受了镇领导分两个阶段解决的建议。
2005年12月25日,在白沙镇政府的见证下,马新明代表汶溪村与闽侯县路桥建设公司签订了13.25亩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同一天,白沙镇政府瞒着汶溪村村民,也与闽侯县路桥建设公司签订另外15.32亩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并在协议书的见证栏上盖上白沙镇政府的公章,为自己的协议行为见证。接着,白沙镇政府在领走了15.32亩土地补偿款49万元的同时,又截留了13.25亩土地补偿款42.4万元中的28万元。
白沙镇党委书记翁臻岐和副书记王建维认为,汶溪村只有13.25亩地,其余15.32亩与汶溪村没有关系。但是,白沙镇政府无法向记者提供该土地属于镇政府或第三方的证明。当记者问到,如果说在汶溪村的15.32亩地与汶溪村没有关系,那么镇政府凭什么对该地提出权利主张?又凭什么与路桥建设公司签订该土地的补偿协议并领走49万元补偿款?镇政府为什么要为自己的协议行为作见证方?这样的见证是否合法有效?两位书记皆不作正面回答。当记者问到,白沙镇政府为何截留13.25亩土地补偿款42.4万元中的28万元?翁臻岐书记说,这是镇里决定的,要按5∶5的比例与汶溪村分成。
闽侯县纪委副书记陈炳忠说:白沙镇政府按所谓的5∶5比例分成截留土地补偿款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应按规定将补偿款发到村委会和村民手中。
汶溪村村民何时能讨回本应属于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本报将给予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