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原拥有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 G01003-3 号地块的4657.3 平方米办公用地(下称 “龙岗土地”)使用权,因该地块地质结构不符合原项目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的要求,同时应龙岗中心城建设的需要,2002年 8月30 日本公司和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龙岗分局(下称 “龙岗分局”)签订了《收地补偿协议书》(深规土龙收字[2002]22 号),约定由龙岗分局以人民币 1451.221 万元的土地补偿款收回龙岗土地使用权,以上土地补偿款用于冲抵本公司自行选择其他公司在龙岗区项目用地所欠交的地价款;或划回等值的龙岗区商业商住用地给本公司,龙岗分局不再返还现金。
该笔款项本公司已作为应收款项处理,详见本公司 2008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十)、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附注”下“2、其他应收帐款”之“(4)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详细情况”项目中。
因本公司在龙岗区没有任何房地产项目,不可能从自身应缴地价中抵扣,也无法通过龙岗区范围内其他企业的欠缴地价进行冲抵,因此本公司于2009 年7月致函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希望能以现金方式支付土地补偿款。
经龙岗区政府常务会议(四届五十七次)决定,同意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支付地价款人民币1451.2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