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规范
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限制村规民约在法律和国家政策下运行,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村规民约等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彻底的清理,对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基本精神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以维护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
(二)在农村大力普及法律常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妇女在农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从而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三)强调男女两性协调平衡发展,在立法工作中增强性别意识,充分意识到广大农村妇女在社会文明中的作用,切实站在农村妇女的立场、角度,实实在在地保护农村妇女的利益;对于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现有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从性别视角展开清理、修订和完善。
(四)建立并完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家庭成员个人权益如何在家庭承包中体现,如何纠正村民自治中的违法现象问题,对于实践中土地如何分配、妇女土地权益如何保护,尤其是“出嫁女”、丧偶妇女、“农嫁非”、离婚妇女等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得到有法可依的司法救助,尽快确立出台“出嫁女”、丧偶妇女、“农嫁非”、离婚妇女等在原村组织的村民资格,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损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引起的纠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29日作出桂高法[2009]180号精神,对此类案件法院可暂不受理是正确的,其主要理由是:1、确定村民资格没有法律依据;2、法院判决后无法执行;3、“出嫁女”问题,敏感性强、社会关注,成因复杂多样,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4、建议出嫁女“相关问题由党委政府统一协调处理,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目前对此类案件法院虽可暂不受理,但相信通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协调,进一步调整、完善法律关系,该类案件一定会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受理。
(六)对损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引起纠纷,法院已受理并已作出判决的案件,虽然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困难,但在执行过程中只要用足用够法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坚持文明执行,和谐执行,同时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注重用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相结合的办法,最终一定能够兑现法院判决书所谓的“法律白条”,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通过多元化的形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目前由于“出嫁女”问题,敏感性强、社会关注,成因复杂多样,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原因,最终渠道应由党委政府统一协调处理,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只有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政策、法律和教育手段,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同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将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化解矛盾,以达到维护农村妇女土地的合法权益,促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