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要完善征地程序,设立征收征用土地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增加听证会制度,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增加对被征地人的救济措施,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征用的合法性和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方案等有异议,则有权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获得赔偿。完善村级民主制度,凡涉及处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于土地征用协议及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签订实施。要严格限定“公共利益”范围,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收征用权和范围,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宅基地的出租已成城郊结合部和发达地区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因而须尽快结束现行法律限定农民宅基地“一户一宅”转让限于本村的半商品化状态,赋予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人以完整的物权。注释:[1]参见周其仁、刘守英:《湄潭:一个传统农区的土地制度变迁、土地制度建设试验监测与评估》,中共贵州省委政策研究室、中共贵州省湄潭县委1997年编。[2]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页。[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页。[4]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中国土地政策改革:一个整体性行动框架》,载《改革》2006年第2期。[5]陈汉能等:《中国农地使用制度的变迁及其现实选择》,载《当代经济》2006年第8期。[6]许合进:《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思考》,载《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7期。[7]杨临萍:《在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土地制度创新》,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