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征用土地的范围:
香花桥街道石西村4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2314.5 平方米、建设用地 0 平方米、未利用地 446.8 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为 2761.3 平方米。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沪发改价督(2009)013号) 执行,标准为农用地每平方米 37.8 元、建设用地每平方米 37.8 元、未利用地每平方米 37.8 元,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 /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 《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第009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粮棉地 2.35 元、蔬菜地 4.35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青浦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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