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11〕1203号批复淮北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烈山区烈山镇用地范围内,将农民集体农用地4.4170公顷(其中耕地2.93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6793公顷,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5.0963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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