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一块农地,一旦成为城镇或工业用地,其市值上升几十倍甚至百倍。
根据现行法律,如果农民的土地按合法途径由国家征用,相关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按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而按照我国东部地区一般耕地年产值800元左右计算,每亩土地补偿费至多2万多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两年的工资收入。
如果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给农民“赚点零花钱”的话,那么征用地的补偿收入则就是他们的“养老钱”、“保命钱”,但他们目前所得到的这笔钱还不足以承担这两项职责。
随着近年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快速推进,需要以通过政府征用的方式供应大量建设用地。
但由于我国征用土地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使农村土地被征地后的农民利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这一问题日益突出。
从实践来看,“滥用”征地权现象十分普遍,所有项目凡涉及占用集体土地,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一律动用国家征地权。
由于征地制度不完善,操作随意性大,由征地造成的上访、纠纷居高不下,同时也是产生政府腐败的根源之一。
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所存在的这些问题,一部分是实施中的问题,如面积不准确、地类不准确、产值不准确、不按法定程序征地、拖欠农民补偿费等。
但有一些是制度本身的问题,或者说是土地征用制度落后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所产生的问题,如各项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安置或再就业等问题。
显然,由于经济体制的转轨,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渐形成的土地征用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许多问题开始暴露出来。
而征地问题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长期以来无视和任意侵害农民的土地产权利益,农民的土地权益没有得到法律上明确的界定和保护。
事实上,1998年修改后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本质上仍然是以计划经济的思路为指导,征地管理的指导思想主要是满足国家建设需要,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用并没有充分考虑按市场公平的原则进行补偿。
由于上述缺陷的存在,我国征地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征地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常常受到侵犯,这已经成为建设用地中违反法律亟须被关注的情况。
一些地方政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征地权,强行征用农民的集体土地,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或为增加招商吸引力,压低征地补偿费标准;有的国家重点工程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多获取土地收益,或为节省工程投资,普遍存在压低征地补偿费标准的情况。
另外在征地费管理和使用上,存在征地补偿费不到位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安置。
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将征地补偿费层层截留、挪用,这些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坏了政府形象,而且加剧了对耕地的乱占滥用,造成无地少地农民的不断上访。
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土地上访案件占整个上访的1/3,而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因此,与我国加入WTO后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相比,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那么如何改,其方向又在哪里呢?笔者有以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1、制度改革的整体思路前文提到,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成分,要想一改土地征用现状,首要解决的必须是对现行制度的改革。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相关意见中早已明确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办法,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利益的土地征用制度。”从目前各方的意见来看,征地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模式有多种可能的方案。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征用应严格区分为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两类:公益性用地继续实行现行的征地补偿制,由政府直接向农民征地;经营性用地实行市场购买制,由土地使用者直接向农民集体购买,政府只管审批、监管、收税和登记。
这种方案较之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最大的问题是对农民的不公平。因为同样位置相邻的土地,可能由于分别属于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而导致补偿价格相差巨大,农民很难服气。其次放开经营性用地,允许土地使用者直接向农民集体购买土地,可能会使政府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和土地供应总量的管理失控,同时也使耕地保护失控。此外,由于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区分,这势必造成新的腐败寻租空间。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实行完全的市场购买制。即由土地使用者直接向农民集体购买土地,政府用地也向农民集体购买。其优点是,可以实现完全的市场公平,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但缺点也非常明显,政府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和土地供应总量的管理很可能失控。
同时,农民出于自身的利益,在土地产权转移的谈判中可能漫天要价,导致成本推动型的地价上涨,对城市地价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带来巨大影响,这在市场经济国家是常见的。第三种方案是,实行政府征购制。即由政府按照市场公平原则向农民集体征购土地,再根据供地计划向直接的土地使用者供地。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市场公平,又有利于城市土地市场稳定和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其体制变迁的障碍也比较小。当然,这个方案也有其难点,即如何实现市场公平,其关键又在于如何形成公平的土地产权的市场价格。从以上各种方案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毫无疑问,我们的选择应该是第三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