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某高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05)南行初字第1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上诉人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及《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及须知》,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经庭审质证认定如下基本事实:1998年12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渝府地[1998]733号批复,批准征用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花果社土地41.523亩,仰天窝社1O.8亩、建设社6.966亩,合计征用59.289亩。2002年6月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地[2O02]326号批复,将该机关以渝府地[1997]187号文件原批准征用的土地置换到仰天窝社、花果社、建设社,土地面积为476.7亩,将425名社员转为非农业人口,撤销三个社建制。2004年12月1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渝府地[2004]968号批复。其主要内容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原以渝府地[1998]733号批复批准征用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三个社土地59.289亩;原以渝府地[2O02]326号批复批准征用仰天窝社、花果社、建设社476.7亩,将425名社员转为非农业人口,撤销三个社建制 .鉴于仰天窝社、花果社、建设社土地共有629.13亩,渝府地[1998]733批复、渝府地[2O02]326号批复合计批准征用土地535.989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撤销三个合作社的建制,对其农村居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按55号令规定实施补偿安置。征地批文与实际勘测误差余地为国有。
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对仰天窝社、花果社、建设社村民小组发出南岸府地[2003]145号通知。同意征用三个社土地共计485.4705亩。1119名社员“农转非”,并撤销三个社建制。同年10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南岸府征公[2003]31号征用土地公告。随后,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逐户开展了征地实测调查工作。
2003年11月19日,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南岸区人民政府报送了有关征用三个社土地的安置补偿方案。在该方案中,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提出人员安置的方案为三种,但不包括“以地安置”的方式。随后,南岸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了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报送的方案。同年12月3日,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发布了南岸国土征公[2OO3]1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年12月4日、12月13日、次年2月18日,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先后发出通知,要求、督促三个社村民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2004年2月1 7日,部分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岸府征公[2003]31号公告。同年12月7日,该院在承认公告效力的前提下,判决确认了公告违法,并责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004年5月25日,三个社的部分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渝府地[2002]326号批复,该院于同年12月7日以该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02]326号批复、渝府地[2004]968号批复、渝府地[1998]733号批复是内部行政行政行为,不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其合法性不属本案审查范围。2、南岸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南府地[2003]145号通知虽然稍微扩大了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地[2002]326号批复批准征地的面积,这属行政机关行为的疏漏,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地[2002]326号批复同意征用仰天窝社、花果社、建设社三个合作社的全部土地,故行政机关行为的疏漏并不能改变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合法征地的性质。3、南岸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南岸国土征公[2003]12号“公告”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效力,“公告”的性质当以生效判决为准。4、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南岸国土征公[2003]12号“公告”是经南岸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的,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采取货币安置、保险安置和民政安置方式,并不违法,邓某高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救济。5、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将关于邓某高的补偿、安置情况的通知送达给了邓某高。6、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是依职权作出的处理决定书,邓某高称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决定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尽管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在对三个社实施征地的前后存在发布的“公告”及送达有关行政文书不够规范等问题,但是,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为政府国土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实施的征地行为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分别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的公告后,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逐户开展了征地实测调查工作,告知被征地村民具体的安置、补偿方案,先后发出通知要求、督促被征地村民办理安置补偿手续,依法作了大量工作。在邓某高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况下,依职权作出决定书并无不当。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在实施征地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在某些程序上存在的瑕疵不能构成撤销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加之,征地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三个社的建制已经撤销,绝大多数村民已经接受安置、补偿,部分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项目已开始建设,邓某高要求撤销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南岸国土监(2005)第(02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邓某高要求撤销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南岸国土监(2005)第(02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在上诉中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被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998]733号批复;2、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2]326号批复;3、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4]968号批复;4、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南岸府地[2003]145号通知;5、2003年10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南岸府征公[2003]31号公告;6、2003年12月3日,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南岸国土征公[2003]12号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7、2003年12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发出的通知;8、2003年12月13日,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发出的通知;9、2004年2月l8日,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发出的通知;10、2004年12月24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南岸府征公[2004]第158号补充公告;11、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南岸国土监(2005)第(02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12、《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13、《征地实测调查汇总表》;14、2005年4月22日,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发出的关于告知邓某高具体的补偿及安置情况的通知;15、《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16、2001年11月,重庆大唐土地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两份。其中一份报告加盖的是重庆市长策土地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另一份加盖的是”重庆大唐土地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的印章,两份报告均认定仰天窝社、花果社、建设社的土地面积为629.13亩;17、《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仰天窝、花果、建设社勘界红线图》;18、《更名说明》;19、2003年11月19日,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南岸国土发[2O03]161号文件对南岸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南坪镇四公里村仰天窝等三个村民小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补偿、安置方案》及南岸区人民政府有关同意方案的批复。
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有: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O04)渝一中行初字第151号《行政裁定书》;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行初宇第39号《行政裁定书》。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对以上证据进行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判无异。
本案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150元,合计200元,由上诉人邓某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