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耕地面积按总人口平均,再按各户人口确定每户的承包面积。
2,按劳力承包。即把全部耕地按劳力总数平均,再按各户劳力数确定每户承包面积,或者把所有的劳力按强弱分等,分别制定其承包土地的数量。
3,按“人劳比例”承包。即把全部耕地按人劳比例分开,一部分按人口承包,一部分按劳力承包。
家庭承包合同是基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依法签订的,具有人身依附属性。所产生的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
1983年某村第八生产队实行大包干责任制,耕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到户,果树连同果园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到各户。生产队与各户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果园地按照“地随树走”的原则没有签订承包合同。1998年第二轮延包时该村没有打破原生产队界限进行调整土地,按原生产队发包地块和面积,由村委会与各户续订土地延包30年合同,果树地仍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继续由原承包人经营。2006年修建高速公路征用了果树地,村委会收到土地补偿费158万元,安置补助费95万元。承包果树地的赵某等13户村民要求村委会将安置补助费分配给13个承包户。村委会认为果树地属于其他方式承包性质,安置补助费不应给付13各承包户,明确拒绝了赵某等13户的请求。
本案果树地属于家庭承包还是其他方式承包是安置补助费归属的事实根据,是赵某等13承包户请求是否合法的根据。家庭承包方式的法律特征是;1,承包主体是家庭,非个人;2,承包土地来源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分配;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公平原则”按人口或劳力平均的。赵某等13户果树地虽然没有承包合同,但是,83年以家庭为单位按家庭人口分配的果树,依据当时的土地承包政策,成片果树平均分配,地随树走,分配了果树即获得果树范围内的土地承包权;零星果树是“树随地走”只要获得该地上的果树承包权即获得土地承包权。通过平均分配果树形式“分树”到户的属于大包干的方式。因此,赵某等13户分配的果树地被征收不仅给予果树补偿,还应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承包户。赵某等13户只要能证明平均分配果树的事实,即可请求村委会发放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