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原告代理人念完起诉书后,轮到被告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被告代理人嘴里只吐出两个字“同意”,正盯着电脑检查书记员记录的主审法官猛的抬起头,回过神儿后问被告:“既然没有纠纷,那你们来打什么官司?”
被告代理人解释说,2013年,经法院判决妹妹刘某已经离婚,目前正在与前夫进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因案件需要,要先确认《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效力。
据原告代理人讲,早在1990年被告刘某就已和爱人分居。2009年11月,刘某因其承租的位于丰台区苇子坑某院的单位自管公房拆迁,获得40万左右的拆迁款以及政府定向安置房的购房指标一个。安置房位于丰台成寿寺附近,面积近85平方米,购房价格58.5万余元。但由于当时刘某没有工作,也没有钱,负担不起房屋差价。
于是姐妹俩商量后约定,妹妹刘某将购房指标无偿转让给姐姐刘女士,双方签订了《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同时约定购房及装修的所有费用均由姐姐刘女士承担,妹妹须配合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协议中还约定,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后,妹妹应无条件配合姐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相关房产变更至姐姐名下,过户费用由姐姐承担。
原告律师说,由于妹妹常年一个人,也没有工作,购房指标无偿转给姐姐后,也是基于将来由姐姐照顾妹妹的承诺。2013年4月,新房入住后,姐姐夫妻俩和妹妹共同居住在此房中。目前,房产证还没有发下来。
记者了解到,2013年,妹妹到法院起诉离婚,当时由于联络不上妹妹的丈夫刘先生,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最终缺席判决二人离婚。去年,刘先生得知消息后,将妹妹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财产。
已是妹妹前夫的刘先生全程旁听了庭审,但由于只是案外人身份,庭审中没有发言的机会。庭后,法官对刘先生进行了谈话,并正式追加他为本案的第三人。刘先生认为,案件涉及的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与姐姐刘女士签订的转让协议他完全不知情,因此这种擅自转让应属无效。
庭外追访:政策房指标能转让吗?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很多年前,高院内部有一个类似会议纪要形式的文件,明确政策房是不能借名买卖的。但之后多年,司法实践的判例中已有所改变。目前,法院在这类案件中把握的方向是,但凡买了之后将来可以正常上市交易的政策房,法院通常不会干涉其借名买卖的合同效力,如这种拆迁安置房。
但像2008年之后的经济适用房转让一般认定无效。至于两限房如何把握,因目前诉讼较少,尚不明确。但本案中,因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在处置上将更为复杂。
(原标题:妹妹无偿给姐拆迁指标姐告妹确认指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