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权力的合法性也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是保障农民利益的根本之源。面对农村房屋拆迁主体,补偿安置,处理程序没有具体的法律可适用的情形,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农村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在农村房屋拆迁的主体上,农村房屋拆迁主体应由政府部门及村集体组成。政府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进程中作出规划,而村集体组织进行监督,这样的形式,两者共同合作。在房屋拆迁补偿上,对于补偿对象,所有人不得以是否有房屋产权证为标准,如前所述,白沙村许多农民老屋没有产权证的,只要房屋实际为其合法占有且村集体也认为应为其所有即可。补偿标准可给权省,市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发展水平,结合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大旺白沙村经济比较低下,因此,补偿时必须符合实际。
同时,要经过较为科学,完善的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补偿费应及时足额发放到被拆迁人手中,以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拆迁安置上,农村房屋拆迁应按照有生产用地,生活方便,节约用地的原则,选择好安置点。要符合农村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的长远规划,交通便利等。房屋拆迁后,应为拆迁人安排好临时居住点,并发给相应的搬家补助费,新房的建设问题,政府部门可授权村集体组织实施,相关费用凭实际支出安置费中列支。现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序状态,完善农村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不容迟疑,从而使农民房屋拆迁工作有章可循。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农民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安排专业人员为农民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面对补偿资金不到位,拖欠等现象,引导农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身权益。政府部门也要加强管理与监督,使发放给拆迁户的资金到位。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保护农民利益,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是货币补偿方式,货币安置补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拆迁一种新的安置方式,通过货币支付形式把被拆迁房屋户的安置房屋推向市场。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外,还应包括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学者茅以轼认为必须提高现行的补偿标准,他建议应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再加10%比较合适。④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要以原地搬迁实物安置标准作为测算的主要依据。从价格上给房屋使用人一次性购房款额应达到本地段安置房的成本价比为合理。
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拆迁人一般应按房屋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补偿,因此拆除自有自用的私有房屋,拆迁人按上述除一次性货币购房款外还应给一笔拆除房屋补偿费。同时对被拆迁房屋户的这种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买断”方式,要建立相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体制,保障农民拆迁户应享有的权利。现在白沙村中村民很多是搞副业养猪,养鸡等等,因此建设了很多设施和建筑,在补偿时应对此部分建筑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由于村民房屋拆迁只是得到一次性的货币补偿,而没有生活保障,因此,当地政府应根据情况建立起符合村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体制,使村民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是在住房安置时,要坚持让利于民,最大限度地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想方设法确保被拆迁户拆迁安置后的实际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要注意照顾村中不同需求对象对住房置换面积的多样性需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取消以户籍及有关条件要求为硬性标准的规定。要根据具体面积和人数来安排,在安置标准上可以这样:(1)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40平方米,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原面积在40至80平方米,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2)三人户,原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原面积在50至110平方米,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为超过11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110平方米。
(3)四人以上户,原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15至35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35平方米安置。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房的建筑面积,这样就可以很好地照顾到不同家庭的情况。例如,对单身老人或老龄夫妇群体来说,原有面积大都在100平方米左右,还给他原有住房面积,置换成两套住房,一套自己使用,一套出租流转,可以辅助解决养老生计。他们虽然享受医疗和养老保险,但已经完全失去社会工作能力。实践证明,以这种的置换方式,能够有效化解相当一部分农村老人的生计困难。再比如,对身边有婚龄子女同居的农民,也应考虑到他们子女的婚嫁住房需要,适当调整和加大置换面积。还有,为了保障农村独生子女国策的长效实施,住房置换也应体现某种优惠等等。
另一方面对村中那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被拆迁户要采取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使他们亲身感受到党的政策的温暖,千万不要动不动用法律法规吓唬人,要以一个平常心进行换位思考。在建立被拆迁房屋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农民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包括以往历次征地已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要求和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允许其按照有关规定申办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可设立住房保障线,对被拆迁的特殊困难户给予照顾,规定被拆迁农民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房总价,拆迁人应当将其拆迁补偿款补足到这一标准,保证每一户被拆迁农民至少都能得到一套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是对于土地征用拆迁房屋的补偿,可以采用“分年补贴”建立“以土地换社保”的新机制,建立起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让农民拆迁户以土地入股的方式,使农民成为集体资产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股民,赋予了农民长久拥有集体资产股权和分红权利,而不至于有些农民用完补偿费,使日后的生活失去了经济来源,成为“贫民”。这种“分年补贴”的长久保障方式,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生活。总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应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地补偿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