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8年 5月,经被告A市房地产管理局××分局批准,第三人B房地产公司在C路一带进行城中村改造和广深港客运专线建设,兴建商贸城。原告何某所有的C路房屋及其鱼塘位于某房地广开发公司的拆迁范围内,经何某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双方就产权调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的差价款问题和对于原告养殖三鸟的瓦棚的补偿发生争议。原告提出了《关于广深港项目设计××镇××村耕户何某搭建竹架星瓦棚是否符合生产需要的复函》和《广深港客运专线拆迁补偿方案表》两份文件,证明被告的补偿方案仅补偿了2,404.27平方米,且其中2,290.67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仅为10元/平方米。因此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双方未能达成拆迁决议,B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被告A市房地产管理局裁决。A市房地产管理局××分局经调解无效后裁决: (一) 被申请人拥有位于C大街自有房屋,建筑面积为230平方米; (二)房屋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营业用房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瓦棚补偿费等)共计为36.8万元;(三) B房地产公司在商贸城项目完工后提供一处位于该商城项目的房屋(面积与被拆房屋面积相当),拆迁人调换房屋价格以市场评估价为准;(四) B房地产公司安排过渡房一套供被拆迁人何某临时居住;(五)被拆迁人何某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巧日内拆迁完毕。何某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