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农林资源环保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司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65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释解与适用》,新华出版社,第286页。台湾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在《债法总论》一书中将并存的债务承担定义为:“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契约,谓之并存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由我国著名学者王家福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中将这一概念界定为:“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③唐德华、孙秀君主编,《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367页。
④韩世远著,《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0页。
⑤国务院法制办农林资源环保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司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86页。
⑥郭明瑞、王轶著,《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74页。对于补足价金的互易,台湾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在《债法各论》一书中有这样的论述:“附补足金之互易,有主张补足金仅为给付之从属部分时,全体契约应为互易,标的物与金钱在于对等的地位,构成一方的给付时,为买卖与互易之混合契约。反之金钱为主时,则为买卖。为混合契约时,应类推适用关于买卖及互易之规定。然民法已明文规定应准用关于买卖众多之规定,从而无争论其为买卖或互易之必要。”
⑦如《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供不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存款证明或产权自有、未设定抵押的安置用房证明;核发了拆迁许可证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控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用房;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原址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被拆迁人可以优先购买等。
⑧如被拆迁人坚持要求拆迁人履行交付约定回迁房屋的义务时如何处理;拆迁安置合同约定了回迁房屋的使用面积而非建筑面积,如何评估确定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损失;一个“烂尾地块”中有部分被拆迁人没有提起诉讼,对于拍卖“烂尾地”所得价款如何分配和处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