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这些具体案件,涉案人员利用征地拆迁安置进行诈骗的作案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如果从事拆迁安置管理的相关单位不认真进行实地调查,不对拆迁安置户所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详细审核,势必导致少数不法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利用拆迁安置这个机会肆意骗取国家钱财。
一是诈骗安置房款犯罪中虚假证件或证明极为泛滥。无论以什么样的方式骗取国家安置房、款都离不开“假证”(有的是证件和记载项均为伪造;有的证件是真实的而记载项系伪造)的帮助。虚报子女出生要有假的出生证明;虚假结婚落户的要有假的身份证、农业户籍资料;虚报毕业时间要有假的大、中专毕业证书;虚增宅基地面积必须有假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正因为各式各样数量众多的假证泛滥导致了诈骗安置房款犯罪的猖獗。
二是最了解被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的村社组织对所属人员伪造的个人原始资料的初步审查流于形式,盲目签章认可。这无形中助长了此类诈骗犯罪的势头,增加了户籍登记部门、国家拆迁安置部门对伪造资料的审查难度。特别是安置工作中如仅凭被安置人员所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记载面积进行安置,不与国土部门的原始登记进行核对,必将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
三是相关职能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为实施诈骗安置房、款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和方便,如:利用职权为部分人员办理记载内容系伪造的“真证件”等;个别工作人员严重渎职,不认真严格按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使犯罪分子的弄虚作假被认可,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四是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从众心理严重。涉案人员被查处后都反映出一种心理:大家都在这样做,这最多就是钻漏洞,不可能是犯罪。正是这样的从众心理导致了此类犯罪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