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甲方拥有下列财产:
(1)、甲方拥有建北8号门市一套(面积:1400平方、价值约 )、东村4社厂房一套(面积:五亩价值: )、住房一套(价值 )及门市一个,作为个人财产。
(2)、重庆四海有限公司归甲方所有。同时现有的 台送货车辆及公司的办公设备也归甲方所有。
(3)、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的商品品牌中,甲方拥有“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继续经营权。
(4)、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的客户中的客户归甲方所有。
(5)、甲方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运用所分得的财产所得的所有收益归甲方个人所有。
第三、甲乙双方签字之日前,甲乙双方所有的债务均由甲方负责偿还。
第四、双方共同的子女邓某由甲方承担主要抚养义务同时甲方用个人财产承担邓宇所有的抚养费用。
第五、协议生效后乙方在3个月内将重庆四海有限公司法人资格转让给甲方。
第六、建北门市在甲方没有支付乙方112万元人民币完毕前,甲方不得抵押或变卖。
第七、如甲方不按上述约定支付乙方112万元,或违反上述约定,则建北门市归乙方所有。
第八、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自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今后的交往中告之第三人,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已进行婚内财产划分的事实,以保证另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