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该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李某仍未该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本案中,王某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9月19日期满,公司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若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9月20日至2010年5月24日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
3、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的续签工作,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左右,了解劳动者的意向,及时办理续签、终止手续。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不能认定为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可依据《劳动合同法》82条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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