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司法厅联合印发了新的《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取代了两部门2005年制定的旧《办法》。到此,为期一年半的修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工作圆满结束。
从2005年旧《办法》实施以来,由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物价指数上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提高,而《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明显偏低,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要,影响了工作的开展。2013年4月,省司法厅专门向财政厅去函,建议对《办法》中的案件补贴标准等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2013年10月,省财政厅在全省财政系统开展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支付情况的调研。2014年6月,省财政厅完成新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发省人大内司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部分市(州)财政局等征求意见。9月,省财政厅提出《办法》的征求意见第二稿。10月,省财政厅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市县司法局及财政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召开咨询论证会。12月,《办法》正式印发。
与2005年的旧《办法》相比较,新《办法》呈现出几大特色和亮点。
一是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大幅提高,最高增幅达150%。按旧《办法》规定,成都市内办理刑事案件补贴200-800元/件,民事、行政案件补贴400-1000元/件。新《办法》将补贴标准提高到刑事案件500-1300元/件,民事、行政案件500-1500元/件。其中上限增幅为50%,下限增幅达150%。旧《办法》规定省内成都市外办案的,刑事案件补贴500-1000元/件;民事、行政案件补贴600-1500元/件。新《办法》将补贴标准提高到刑事案件800-2300元/件,民事、行政案件900-2900元/件。其中上限增幅达130%,下限增幅为60%。
二是重大疑难案件可增加补贴或据实报销。新《办法》规定,属群体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成本支出较大的,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并报司法厅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补助费或者据实报销。
三是法律援助经费支出范围适当扩大。新《办法》明确了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在旧《办法》支出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代书费”和“法律咨询值班补贴”。
四是授权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此补贴标准仅针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案件,各市(州)应结合本地法律援助办案量、个案成本、财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具体标准。不再要求各市(州)、县(区、市)在《办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这为全省各市(州)制定更加符合自身情况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留下了充足的空间。
(原标题:四川省出台新的《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