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这个案子已经在审判阶段了,无论如何能介入这样有影响的案件我仍然感到幸运。那应该是去年的十二月底了,主任在一次谈话中表达了让我参与此案件的想法:案件比较重大,所以希望能集思广益,让我准备协助准备辩护提纲和辩护词,在条件许可的条件下直接去参与庭审。我欣然接受,因为已经在审判阶段了,前期的很多东西并不是很清楚,必须详细阅卷。向主办的于律了解情况才知道,由于地方检察院认为此为敏感案件,在案卷复印了一小部分时被禁止复印了!也就是剥夺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权利实践中根本得不到保障,而这不仅仅是一个个例,尤其是在地方办案,更是如此!法律往往就真是一纸空文,效力再高也抵不过地方的司法机关领导的一句话、一个土政策,这真是法律的无奈,法治的悲哀!现在手里可用的除去两次会见的笔录外案卷材料不到十页:一份被告人陈述笔录,两份证人询问笔录,一份XZ市市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具体案情只能从这些资料中去找了。一方面要去参加培训,一方面要考虑辩护意见,对于培训我是不想轻易放过每一课——那么多知名专家学者的讲座对我太有吸引力,辩护意见的撰写只有到每天培训结束后去考虑了。通过阅读案卷材料大致了解了案情:被害人Y为某拆迁公司人员带人去拆迁被告人W母亲所有的房子,但是拆迁补偿一直没有谈拢。于是拆迁公司三番五次去找W的母亲,商谈无果的情况下,拆迁公司开始使用暴力手段对待W一家人:砸门、威胁、门前点火等等恶劣手段都用上了,致使W一家人一直生活在惊恐之中,他们去了另一住处躲避。可此次,Y带领的拆迁公司的人员仍找到了他们新的住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开始砸门,同时威胁前来帮助家人的W之弟并欲对之施暴。在此情况下,看到自己的弟弟即将受到暴力侵害,于是忍无可忍的W举刀而出砍向了被害人Y,致其当场死亡,之后对窗外喊了几声后在家等待公安人员抓捕。又是一例暴力拆迁案件!这段时间暴力拆迁案件层出不穷,巨大的利益驱动使本应当中立的政府成为暴力拆迁的始作俑者、幕后推手,导演并纵容拆迁公司人员对协商不下来的住户进行暴力拆迁——他们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着“合法”的暴力。同一时期上演了四川成都唐福珍拒拆自焚事件、北京海淀席新柱拒拆自焚事件等一幕幕惨剧!在这新一轮的圈地运动中,民众不惜以死抗争,何其悲壮,何其痛心!这所有的一切都涌动在我的心头,我希望能够用手中的法律,维护孱弱的民权!经过考虑并与主任和于律师充分沟通,基本确立了四大辩护思路:一、被告人W之行为系防卫过当行为,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依据我国有关司法规定和现实中的司法实践及刑事司法原则,理应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其产生存在深刻社会根源与制度背景。确立基本辩护思路后,从事实本身、证据链条、法律依据、法理解析四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整理。此时的我一方面沉浸于律师培训课的精彩讲座中,每一天都有新的收获,每一天都感觉自己在提升自己;另一方却又无法释怀的压力,要尽全力把辩护词组织好。经过反复分析案卷各个方面,组织出初稿,再讨论论再修改再调整,经过两个通宵几易其稿,终于按照上述四个思路完成了定稿的辩护意见。但是对于被告人自知有人报警,能逃脱而未逃脱是否可以视为自首,这个关键问题却一直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是一些观点及判例,这让我一直难以安心。只能靠对于法律的理解和立法本意角度从理论上发表观点了,但是总是觉得心里忐忑不安。
经过了最有意义、最有价值的一个月培训,于一月底,我们踏上了南下XZ市再转SQ旅途。一夜无话,一大早到XZ市,直接打的去SQ,在路上主任直接就把这位的哥的车预定下来:要其明天十一点钟准时在法院的侧门接应我们,务必准时!第二天的事实证明主任的这个决定非正正确。九点多到SQ,定了酒店吃了早点连忙去看守所会见——庭审之前的会见必不可少。不管怎么样,SQ看守所在会见方面还是一直比较配合,自始至终态度都比较积极,这是我们感到欣慰的地方,如果在有些地方像这样有影响的案件会见肯定是困难重重。下午还有和检察院的证据交换安排,实际上如果让我们全部复印了案卷这个环节完全可以省去,法院从我们辩护的角度经过多次与检察院的沟通,算是在开庭之前有了一个让我们了解全面案卷的一个机会——如果在法治完备的地方这可能会是个笑话——在开庭前辩护人居然没有全部的案卷材料,可在我们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下这确实稀松平常的事情!!且名为交换证据,我们律师哪有证据去和他们交换,只是我们被动阅卷而已!从这我们也可以看清楚了在这个案件中各个司法机关的真实态度:有让我们欣慰的——他们还在一定程度上坚守了最基本的法律底线;有让我们愤怒而无语的——以法律的名义违反法律!晚上我们三人又详细讨论和安排了明天上午的庭审活动,又确定了发问问题以及质证提纲。最后还是对于自首认定问题进行了再次整理,终于在浩瀚网络资料中找到江苏省高院一个法官在几个月前刚刚发表的一个案例探讨,在案例讨论中该位法官认为:明知有人报警而坐等警察来抓捕并全部供认犯罪活动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这正好可以适用在被告人W事后在家等待警察抓捕并于后来供述全部案情的行为一致!这个太重要了,尤其是江苏高院正好是SQ中院的上级法院,虽然我国不存在所谓的“判例法”传统,但是上级法院是可以指导下级法院办案的,那么这样一审中我们提出的被告人W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观点即使不被采纳,上诉时也同样是有机会认定自首的!这位法官的观点与我们在理论上的分析基本一致,但是更具有实务特点。找到了这个才终于可以安心入睡等待明天即将到来的开庭审理,而此时已经接近午夜零时。
我们到法院进了法庭才发现旁听席已经坐满了旁听人员,这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院专门安排了一个可以坐五六十人旁听的中型法庭。被害人家属在左边的坐席,被告人家属在右边的席位,各来了有二十多人。法院还邀请了当地的人大代表约十人来进行旁听,这倒是一个好的做法。可是由于一本被告人最多只能聘请两位律师予以辩护,虽然与法院协调但是我还是无法坐到辩护席上去,只能拿了被害人家属一张旁听证坐在旁听席上了,遗憾之情无以言表,但是只要辩护意见可以采纳也值得。庭审基本按程序走,不过其中有一点对我们非常有利即公诉人公诉意见中也点出了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导致事件的发生。这让我搞到非常满意,这样说明公诉人是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的,这对于被告人来说非常重要。而我们辩护意见中的被告人存在过错一点就不用着重强调,只需强调我们其他几个方面即可。法庭辩论阶段主要还是围绕正当防卫和自首展开,基本上就是两个回合,公诉人不承认这是正当防卫,并且难以认定为自首,但是对于被害人过错是予以认可的。没有想象的那么激烈,但是观点已经充分表达。而我们还是试图说服法官能够认定正当防卫和自首,最后由于律师强调了此事的制度层面的意义。尤其是在有人大代表旁听的情况下于律师阐述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有住宅权不受侵犯的理念,强调了强制拆迁制度的弊端,呼吁对于公民住宅权予以充分保障,希望这些地方的立法者们能够慎用手中的权力,促进立法的正义性。真实希望这些人民的代表们能够听进去,哪怕就是一句话也可以。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我们强调对方过错,要求对方承担70%的责任,或许是这触及了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底线,他们开始骚动表示不满,法官一再强调法律纪律的情况下才有所缓解。法庭最后陈述中被告人W谈到:如果有钱可以给被害人Y之父母,但是不属于赔偿,可以给几十万都行,但是不能作为自己的过错而是出于仁义之心,因为 *** 欺人太甚了。听了这句话我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中国的老百姓不到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谁愿意以死相搏呢?!被告人被带出法庭,法官宣布休庭,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那一幕,被害人家属大声叫嚣起来。因为在老百姓的观念里:杀人偿命,要不就赔钱,这是最基本的规范。可是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被害人家属曾经给这个被告人一家造成了多大的恐怖和痛苦,已经让被告人一家忍无可忍了。这个他们都不会考虑,他们只是认为他们的亲人被被告人砍死了。应该可以理解吧,但是并不意味着这就是对的。叫嚣着的被害人家属连同被告人家属一起被清出法庭,由于我也是在被告人家属区,不由分说一起被法警清出了法庭。说实话,当时心里特别紧张,因为庭外没有法警,如果被告人家属认出了我,那后果可想而知了。厅外整个大厅里面全部是人,刚才叫嚣的那几个被害人家属还在叫嚣着,法院门口已经聚集了一些不明身份的人。顿时,空气变的凝重和急迫!我直接站在距离人群稍远一点的地方,刻意在看法院的公示牌,赶紧掏出手机给法庭里面签字的主任和于律拨电话,正巧他们的电话也打过来了,直接让我赶紧回法庭。进了法庭长长出了一口气,心情才稍稍放松了一点。法庭内法警保护着主任和于律师签字,还有被害人父母在不停的发泄着对我我们的不满,说我们律师没有良心之、太欺负人之类的话。是的,只要是为杀人犯辩护就是坏人,老百姓的是非观念淳朴而又简单,他们不明白律师的辩护不仅仅为W这一个被告人而是为每一个人、为权利。不管那么多了,签完字我们径直从法庭侧门出去,在法院小门等着我们的那辆出租车还好比较守约,上了车直奔XZ市!从路口经过时看到法院门口聚了一大批人,都在向法院里面张望。现在一颗提着的心总算是放下了,再有两个小时就可以到XZ市了。路上接到了被告人家属的电话,说是他们被被害人家属殴打了——就在法院门口, 但是不在法院法警不管,我们只能建议报警而无能为力了。
两个小时后我们到了XZ市,车票都很好买,主任和于律师午饭后即返京,而我要到晚上才有去家的车。一下午随便在XZ市城走走吧,心情却难以平静。XZ市这块地方自古是兵家必争之地,东进沿海,西入中原腹地,或许是老城区吧又老又破的,但是这应该与其悠久的历史相匹配。又想起了当年抗战时期的XZ市会战那“会而不战”的局面,李宗仁的直接弃守致使最高层为阻止日军拿下郑州这个交通枢纽而决定决了花园口的黄河大堤。结果造成二百万人无家可归,万亩良田绝收,淹死百姓无数,乞丐成群。战乱年代苦的是老百姓,可是如今是太平年代,为什么老百姓的房子还是保不住呢?还动辄以生命的代价来维护那本来就属于自己的房子呢? “兴,百姓苦;亡,百姓苦”难道就没有终结的时候?或许只有一个答案:只有珍视与尊重每一个人固有的尊严与权利才可以避免这样历史怪圈吧。所以,虽历经重重危险,然我以权利的名义为之!
(注,就在春节之前法院传来结果,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W有期徒刑8年,防卫过当及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观点得到法院的认可,然家属对于此量刑仍觉不满,且对于自首认定方面也有异议,故已经提起上诉,目前该案还在二审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