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P公司委托消费者在A百货公司某专柜处购买了侵犯P公司专有知名品牌商标的商品,P公司并对购买的该侵权商品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P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向其赔偿2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据查:1、A百货公司的经营方式为与各品牌的代理商进行商品联销,即各代理商在A公司处设立品牌专柜,并以A公司名义统一对外销售的方式;2、P公司委托消费者购买的侵权商品系B公司在A公司设立的品牌专柜所售,但开具的销售发票为A公司;3、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商品联销合同》,约定B公司对其在A公司所设专柜陈列、销售的商品应使用合法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等合法权益,如违反该约定,由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A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若A公司构成侵权,则是否应承担向P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3、如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P公司的经济损失?4、B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虽然侵权商品实际为B公司在A公司设立的专柜处所售,但由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商品联销合同》中约定,商品销售以A公司名义对外统一销售,且统一使用A公司发票,并由A公司统一收银。因此,A公司作为对外的销售单位,销售了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