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和关某是平谷区某高中学生,2010年8月20日晚,二人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次日放学后解决此事。小辉是魏某的同班同学,二人关系要好,2010年8月21日下午放学后,魏某叫上了包括小辉在内的十多个人到达了先前的约定地点,关某也不示弱,同样纠集了十余人一同前往,双方决定用打架的方式一决胜负来解决前一日魏某和关某发生的矛盾。斗殴的过程中,双方参与者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身体损伤。2010年8月22日,小辉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3月20日被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受平谷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安排杨律师担任被告人小辉的辩护人。接到援助指派后,杨律师认真及时的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对本案认真细致的分析,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小辉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具备自首情节。
被告人小辉于2010年8月22日接到魏某电话通知作为证人到公安机关陈述其所知案件事实,当时其并未受到讯问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询问过程中便交代了其参与斗殴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为自动投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自动投案进行了进一步解释,该《意见》规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小辉的到案经过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条件,其到案后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小辉具有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