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蔡某,与前夫胡某2006年离婚。离婚后,双方对家庭承包土地及自留地分割发生矛盾,蔡诉称土地是她承包的,胡没有资格分割土地。胡辩称他父亲有土地,他有资格分割土地。为此,双方争论不休,导致谁在土地里种农作物,另一方就会破坏生产,矛盾就此激化。
蔡于2011年5月6日向瓮安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请求为其解决家庭土地分割纠纷。县司法局经过审查,指派蔡户籍所在地的永和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该站工作人员接到指派后高度重视并立即展开调查。通过了解得知:“胡当兵时户口由农转非,退伍回来后1968年与蔡结婚,蔡与胡婚姻存续期间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而真正的矛盾来源于因双方搬入县城居住,各自都想将农村的房子留给自己的亲属,后被蔡私自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同村的姨侄子,但胡称没有看到一分钱,认为是送的,其实胡也想将这栋房子送给自己的侄子,现房子已被处理,故只能为侄子争取那块自留地。至于胡称其父亲有土地一事失实,胡的父亲于1979年去世,本村的土地是1981年分下户的,胡拿出的有5个人土地的依据显然是被修改的,数字“4”修改成了“5”,蔡拿出的4个人土地的依据才是真的。”
永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制定了调解方案:一、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胡因户口性质由农转非迁到雍阳镇后即无权承包经营出生地的责任田土,理应由蔡承包经营;二、两夫妻花甲之年仍要求与对方离婚是常年来夫妻之间矛盾由量变到质变的结果,更因为蔡私自处理共同修建的房屋胡对此存在怨恨,为构建和谐,平息纠纷,可说服蔡划块土地给胡,使胡可以将所划土地送给自己的侄子,为他心里找一个平衡点,胡将所划土地送给自己属农业户口的本村的侄子这种做法又不违背法律规定。
该站工作人员草拟调解方案后,于5月9日组织双方在后坝村委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首先宣讲了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把双方的思想统一到法律的层面上。其次把握一个原则即构建和谐,说服双方毕竟夫妻一场,好聚好散,毕竟双方共同生育三个子女,以后子女家的红白喜事双方还会聚在一起,看在子女份上双方都做个让步。经过4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说服教育,一场夫妻离婚后为土地引发的纠纷,通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调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责任地由蔡经营管理,自留地由胡经营管理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