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区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代理区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为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区长签章的,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5.接受区政府通知,参与讨论、决定涉及及法律事务的重大问题,并提出书面意见。
6.根据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并可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所发表的各方面的意见。
7.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室成员的意见。
8.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区政府、区属行政执法机关、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以前,向法制办呈报诉讼、仲裁、逾期未执行、处罚、债务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与文件。
9.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10.每年度发表法律顾问工作报告,至迟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