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为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现将《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第一条为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实施依法治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是为州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州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委托州司法局在政治素质较高、职业经验丰富的高、中级律师和学术造诣较深的法学专家中推荐法律顾问,经批准后聘任,聘用期为5年,可连续聘用,亦可随时解聘。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成员对外统称法律顾问。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的主要任务:
(二)为州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司法局负责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工作定期考核和评价。
第六条参与论证州人民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州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七条为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八条为州人民政府进行的各项改革及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九条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对以州人民政府名义或被州人民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条受州人民政府的指派,对州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受州人民政府的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法律顾问一般不予介入:
(二)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以及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第十三条规定不予介入的事项,如州人民政府指派介入时,则必须由首席法律顾问主持集体(至少3人)讨论后,按州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提出书面意见,法律顾问不得以个人名义介入或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时,法律顾问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其他当事人委托法律顾问办理与州人民政府有利害冲突的事务,已经接受的,应解除委托;
(二)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自己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与法律顾问团的联络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
凡需要法律顾问团办理的法律事务,由州人民政府通过联络部门向法律顾问团交办(急需办理的除外)。
第十七条州人民政府授权联络部门交办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受理后,按首席法律顾问的意见交由法律顾问办理。
联络部门交办的法律事务,一般应在3日前交办,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使法律顾问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调查研究,确保法律咨询意见的客观、公正、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