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哪些行业可享受优惠政策? 答: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石油、天燃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外)。 2、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在十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特区内设立的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电力项目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电力项目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在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三年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税的年限。
(三)出口货物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凡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被认定为"产品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相应的各种税收优惠外,在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当年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技术型的外资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凡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该企业即成为"先进技术型企业"。除享受上述相应的各种税收优惠外,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延长三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国投资者再投资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自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除按实际发生额据实税前列支外,还可以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何优惠政策? 答:1、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企业投资项目和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已缴纳的增值税。 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投资项目和所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有关条件,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
(九)间接出口实行什么税收政策? 答:至2001年底,间接出口实行"免征免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