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
一般来讲,国家颁布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超出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法律是没有效力的。同时,一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也不可能是无限的。
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可统称为法律的效力范围,它由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部分组成,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哪些人、哪些事务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法律无一例外地都存在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对事物的效力问题。准确的理解和掌握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对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只能是对社会生活中的某一类或者某一部分事物进行规范,法律的调整范围主要是指法律对哪些方面的事物或内容进行规范。
依本条的规定,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以生产经营活动为其工作内容的单位。这一规定表明:①《安全生产法》只适用于单位而不适用于个人。②《安全生产法》不适用于所有的单位,只适用于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不同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而不仅限于公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