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单位的第一把手。作为一个合格的单位负责人,在搞好生产的同时也必须搞好生产安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矿山安全生产方针。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与生产真正统一起来。如果单位主要负责人只顾生产而忽视安全,必然会给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威胁,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企业的生产也不可能搞好。
“责任重于泰山”。中央领导曾经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作出过多次指示。江泽民同志在1986年12月对日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对于这上点,我认为不能只讲讲而已,今后一定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了事故,要查找领导责任,该处分的要处分,严重的负有刑事责任的,要依法处理,决不允许把工人的生命安全置于不顾的现象再存在下去。”吴邦国同志指出:“我特别要强调,企业要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以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多年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领导和各级组织管理安全责任制,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各类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无论企业如何发展和变化,企业经营管理者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能变。”
“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负总责。”我国已颁布的多部法律、法规也对这个问题做出过明确规定。例如:《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日7日)第20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4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理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由此可见,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