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生产经营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以构成本罪。
2. 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类罪名之下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包括公民生命与健康安全和社会财产安全)的犯罪的统称。本条中的“公民”,既包括单位内部的从业人员,也包括可能受到安全事故侵害的其他公民。
3. 犯罪主观方面要求是过失。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犯罪主体对于安全事故的发生只能是过失,但在对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方面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4. 犯罪客观方面是违反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布局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中,“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或者停产等等社会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