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位负责人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法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刑法关于国有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的规定和前文述及的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刑法第九章是关于“该职罪”的规定。该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亵读职务的犯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询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有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失职犯罪也属于该职罪的范畴。读职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方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犯罪客观方面,要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询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有本条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职罪中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当如何处罚。
对于其他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不能适用读职罪的条款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其他条款的,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