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日期的规定,是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产生社会规范功能的时间起点,对法律适用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都必须明确规定其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日期。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在附则中规定了施行时间,具体方式通常有三种:
一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在附则中明确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公布)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在立法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规定法律施行时间的情况已经不多。一些采用这种方式的行政法规,也多是为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所急需,而且无需为行政法规的实施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以及其他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情况。
二是,公布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才施行。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采用这种规定方式较为普遍。这种方式有以下好处:
第一,可以对法律进行充分宣传,使大家都了解法律内容;
第二,可以为法律实施做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思想、组织、制度、物质等方面的准备,以保证法律更好地实施。
三是,规定一定的条件具备后法律才正式施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规定:“本法自全民
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这种规定方式在立法实践中非常少见,属于一种特殊情况。
本条规定的施行时间属于前述第二种方式。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0号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从发布到施行,其间有4个多月的时间,这主是要考虑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社会各界对本法需要有一个学习、熟悉的过程;同时,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也需要作必要的准备。同时,我国已经加入WTO,根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各成员国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规范以及政策规定必须公布后才能施行,并且一般不能公布后就马上施行,而要留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本条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