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1、研发部经理处理本部门试制中心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2、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1、对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2、对从事贴片焊接、熔炉焊板、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3、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1、生产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对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2、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
3、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1、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2、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3、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对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试制中心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 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整改。
九、奖励与处罚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分别给予表扬、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1、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一年内没有发生任何责任事故者;
2、发现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积极向领导提出整改建议,免遭损失者;
4、发生事故后,奋力抢险扑救,使公司免受或少受损失者;
5、思想重视,措施得力,一年内无任何事故、案件的部门负责人;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给予扣发、免发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或其他处罚:
3、扰乱内部工作秩序,无理取闹、骂人、打人、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屡教不改者;
4、有意毁坏公共设施者;
5、玩忽职守,不负责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者;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②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③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⑥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⑦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