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多超市有规定,只要货物包装完整,均可以凭借小票退货。 ”(见本报3月21日A1·02版《多买的盐怎么办? 》)但是,请注意,食品和药品却是例外。因为安全第,人命关天,售出食品和药品,离柜后恕不退货,是常识,也是常规。
消费者从食品经营场所购买少量食盐,既然不会变质,自然可以放在家里慢慢使用,而且,食盐的单价不贵,一般来说,不存在退货的问题。有退货要求的,估计多是购买了大量的、远远超过正常使用量的人。其中,有的可能是想囤积居奇,赚上一票;有的可能是想转手倒卖,从中渔利;有的还可能有其他的目的。但显然与一般正常的消费行为有所不同。转眼一下供应充足了,买多的食盐自己消费不了,一时又卖不出去,又不甘心受损失,就想退货。这是想把自己的损失转嫁到原先的销售方。这时,原先的消费者,实际上其身份已转变为大量商品的供应者即经营者了。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食品经营中有关经营人员、货品进出等许多要求。超市如果从退货者那里回收大量食盐,怎么能保证退货者即大量食盐的供应者或经营者符合相关的健康要求,以及每一小包食盐没有被污染?买多的食盐,必须、也只能由购买者自行消化,没必要让全社会为他们的过失承担责任。在“江湖”上混,总是要还的!再说,广州那些“大部分超市”今天可以为食盐退货,明天是否还可以为其他食品退货呢?
我们需要的是把绝大多数人的食品安全切实落到实处。不要为了少数抢购者的利益网开一面,丢掉最基本的规章制度。切切不要因此出现新的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