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随着企业的日趋完善、组织规模的扩大、复杂程度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企业的违法水平逐步提高,而发现和阻止违法行为的难度也在加大.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对,加强监管固然十分重要,但监管却常因难以获取内部的不良信息而缺乏成效.而且在精简机构的背景下,有限的执法人员也降低了发现不良信息的可能性.从严刑峻罚的角度来说,外部监管或许可以暂时收到威慑、一般预防的下游治理效果,但也可能因信息不足,而导致重罚缺乏实效性.而且过分加大惩罚力度,也可能与比例原则相抵触.
内部举报和内部监督、审计等制度一样,有助于让企业变得更透明、更负责,从而提升企业的道德水准,继而推动其健康良性地发展.
内部举报常常涉及公共安全、健康和福祉等重要的价值.但从诸多内部举报事件来看,内部举报即便是在维护公共利益,也可能引发诸多问题,亟需在制度上规范和保护.
首先,举报人的权益难以保护.受举报影响最大的可能是举报人,他可能因此而被减薪、调职、解雇,无法继续从事同一甚至同种职业.举报人还要承受同事乃至社会的冷眼歧视,甚至惨遭杀害.
其次,企业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失.内部人士往往根据法律、合同或行业规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职务过程中得知的信息泄漏给与职务无关的第三人,这是保护企业竞争利益的需要.另外,如果内部举报的信息虚假,一旦处理不当,就会给企业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维护企业的内部秩序、保护企业的名誉等应该成为制度设计时的一个考虑因素.
再次,企业与举报人的信任关系需要维系.举报人能获取或接触到重要信息,往往都是包含着组织或上司对其的信任和期待.内部举报无疑会破坏这种信任关系.而且,工作单位连接着紧密的关系网、亲密的友谊和相互的信任,一旦揭发企业的弊端,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甚至还影响自己的人际关系.
故而,内部举报的制度建构不仅仅是内部举报人的保护问题--虽然这是个主要问题,还有企业的解雇权惩戒权与公共利益对它的限制、企业名誉权、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与举报之间的冲突等诸多法律问题、伦理问题均需要解决.
在我国,内部举报机制是存在的,但绝大多数是十分稀疏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过于笼统,也看不到注意保护企业正当利益的迹象.在严峻的社会安全形势下,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不分领域、不分公私的《公益性举报法》(可先以食品行业作试点),一方面给举报人以充分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在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合理的权衡.综合性立法有利于避免挂一漏万.
但客观的现实是,仅仅凭借法律是难以充分地保护举报人的.企业的报复措施五花八门防不胜防,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有时是难以证明的;当雇佣的大门紧紧关闭的时候,法律无法保证迫使其重新打开;法律也无法慰藉举报人因举报而受到心灵上的痛楚."与社会给予举报人的压力相比,法律给予举报人的任何保护都显得苍白无力."社会上对内部举报常常以白眼相视,以"内鬼"相称.但内部举报人不是窝里反、捣蛋鬼、麻烦制造者,而是企业的自我净化器、公益的维护者、组织自我完善的必备机制之一.
随着法律的实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会权衡利弊,要想长期良性发展,就必须合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自我净化机制.如此,关于内部举报的新文化将逐渐形成,这也将有助于减少举报人的顾虑,形成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伙伴关系,社会的合作治理也将渐入佳境.